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有何規定?
一、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有何規定?
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能否隨時解僱員工?原來的勞動法規定,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而新《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僅限於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
二、違法約定試用期的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83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爲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違法約定試用期的情形一般有以下幾種:
1)用人單位約定的試用期超過法律規定的最長期限
2)同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兩次以上的試用期。
3) 用人單位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
4)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
綜上所述,正常入職的試用期員工在試用期間是受到法律的保護的,試用期員工應當按照用人單位的崗位職責進行工作,爭取成爲正式員工。同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應當明確各自的責任,在簽署勞動合同的那一刻起就以爲着雙方都肩負着各自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