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合同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普法法律網 勞動合同 2.71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員工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合同的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TAG標籤:解除合同 勞動合同 員工 三十日 法律 勞動糾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