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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內違約離職是否需要賠償?

通常情況下員工在合同期內違約離職,是不需要賠償的,但是有兩種情況下需要賠償,分別是:

合同期內違約離職是否需要賠償?

1、用人單位爲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民法典》規定:

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九條、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

第五百八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第五百八十六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爲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員工在沒有嚴重違法企業規定或者是因泄露商業機密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的,在合同期內違約離職是不需要賠償的,企業和員工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應該明確違約條款,一旦出現爭議,可以正當維權,勞動者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的,應當按照約定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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