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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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簽了沒有用嗎?

勞動合同簽了沒有用嗎?

一、勞動合同簽了沒有用嗎?

對於勞動者而言,勞動合同的簽訂是證明存在勞動關係最有利的證據,也是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權利義務的最好規範。所以簽訂勞動合同對於維護勞動者本人的合法權益起到很大的作用。爲避免和減少勞動糾紛,應要求用人單位及時和自己簽署書面的勞動合同,約定工資報酬、崗位、期限、工時制等主要條款,合同看清楚後再簽訂,否則一旦用人單位改變約定的條件並且將不利條件寫入勞動合同中以後,勞動者就處於不利地位了。對於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將面臨“雙倍工資”的處罰,勞動者可以未簽訂勞動合同爲由解除合同並要求雙倍工資。勞動合同簽訂的規範,有利於企業管理,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二、勞動合同有何法律特徵

勞動合同亦稱勞動契約,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依法協商達成的規範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是確立勞動關係的法律形式。勞動合同除了具有合同的共同特徵以外,還有自己獨有的一些特徵:

1、勞動合同的主體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勞動者,即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爲能力的自然人;另一方通常爲用人單位即具有使用勞動能力的權利能力和行爲能力的企業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雙方在實現勞動合同的過程中具有支配與被支配﹑領導與服從的從屬關係。

2、勞動合同的內容具有勞動權利義務的統一性和相對性。沒有隻享有勞動權利而不履行勞動義務的,也沒有隻履行勞動義務而不享有勞動權利的。一方的權利就是另一方的義務。

3、勞動合同客體具有單一性,即勞動行爲。

4、勞動合同具有諾成﹑有償﹑雙務合同的特點。

5、勞動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質利益關係。

三、訂立勞動合同應遵循哪些原則

1、合法的原則。

所謂合法,就是依法訂立勞動合同。訂立勞動合同的行爲,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必須符合三項要求。

(1)當事人必須具備合法的資格。作爲用人單位,應是依法成立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組織等用人單位。作爲勞動者,必須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爲能力,在我國應是年滿16週歲的自然人。

(2)勞動合同內容要合法。勞動合同的內容不得違反國家強制性法律的規定。

(3)訂立勞動合同形式要符合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我國訂立勞動合同要以書面形式。

2、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原則。

平等,是指當事人雙方的地位平等;自願,是指訂立勞動合同完全出於當事人的自己的意願,任何一方不得將自己意願強加給另一方;協商一致,是指當事人雙方在充分表達自己的意思的餓基礎上,經過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但在現實生活中,勞動這往往處於弱勢地位,在就業難度不斷加大的現實面前,有時爲了找到一個工作,往往會接受相對用人單位有利的,對自己不利的條件。

爲了確保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是會在入職後要求雙方簽訂勞動合同,並在在簽訂合同時要寫明勞動關係的具體期限,如果在期限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決勞動關係,也是需要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金,在計算補償金時會按照勞動者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來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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