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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依照續簽勞動合同程序的後果有哪些?

不依照續簽勞動合同程序的後果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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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在調整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係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當我們在工作單位上了一段時間班後,可能會出現勞動合同到期的問題,我們作爲勞動者應該及時要求與用人單位續簽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不依照續簽勞動合同程序辦的話,他們將承擔由此帶來的法律後果。相關法律規定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爲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人民法院可以視爲雙方之間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係,並以原勞動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

2、《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3、《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爲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爲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4.不依照續簽勞動合同程序的後果

8月份到期,按照規定,9月份就必須續簽勞動合同,如果沒有續簽,就要開始支付雙倍工資,9月份到現在12月,共計4個月。也就是說:如果員工勝訴還要支付他4個月的工資。

HR該承擔什麼責任?

輕的處罰:批評、處罰績效、影響升職加薪(也有的企業完全不追究)

一般來說,這種工作失誤起碼會被公司批評,有的會績效裏面有處罰,當年不得升職加薪之類的,當然有的企業根本想不到人資的責任,也就不了之。就怕有些企業會直接追究HR的責任,追究起來還是很嚴重的。

嚴重點說:HR被辭退或者承擔這筆損失

HR的工作職責是什麼?勞動合同簽訂是屬於工作職責範圍內的,現在因爲未給員工續簽勞動合同,導致企業要給員工額外支付4個月的工資,4個月工資基本上可以算重大損失了。

說到最後,不要嫌小編囉嗦,勞動者一定要注意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期限問題,到期後要及時續訂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沒和單位續訂勞動合同,公司很有可能會準備與其終止勞動關係。用人單位也有提醒員工續簽勞動合同的義務。所以一定要嚴格按照續簽勞動合同程序來做,切實保護自己作爲勞動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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