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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解除合同的條件有哪些

勞動者解除合同的條件有哪些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即主動辭職。勞動者有自由擇業的權利,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後,是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不過,勞動者解除合同的條件有哪些呢?若你不清楚,就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勞動者解除合同的條件有哪些

《勞動法》第3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並可支付賠償金:

1、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2、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3、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4、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5、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勞動者解除合同有什麼程序

在勞動關係中,勞動者相對處於弱勢地位,爲保護勞動者權益,《勞動合同法》中規定了勞動者可以單方面提出解除合同,也就是說,即使沒有任何理由,如果勞動者想要解除勞動合同,那麼,只要符合法定程序,那麼用人單位就無權強行要求與勞動者繼續保持勞動關係。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該條規定,勞動者如果要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需要遵循以下程序:

1、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也就是說,在勞動者提出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後,還需要繼續工作至少三十天。這個三十天實際上是給予用人單位重新安排該崗位人員和與勞動者辦理工作交接的時間,這個時間是法定的,不能減少。如果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即時離職,就會構成違法解除。

2、必須採取書面通知的形式。這是勞動合同法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形式要求,即必須採取書面形式。實踐中,律師一般會建議採用特快專遞的方式提出解除要求,以利於固定和儲存證據。以免到時候如果單位不認可曾經提出書面證據時,勞動者無從抗辯。

3、如果在試用期提出解除合同,則應當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中不僅是用人單位要對勞動者進行考覈,勞動者也可以對用人單位進行考覈,以確定自己是否繼續在該單位工作,所以對於試用期提出離職的,只要求提前三天即可,也並未要求一定採取書面形式。

勞動者在主動辭職也就是解除勞動合同時,要注意遵循一定的程序進行。如果勞動者是因單位存在拖欠、無故剋扣工資等違法行爲而辭職的,辭職時還可以向單位主張經濟補償金。如果單位拒絕,那麼勞動者可以此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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