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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發放的代通知金如何計稅?

公司發放的代通知金如何計稅?

公司在給員工計算辭退的補償的時候都會涉及到稅費的問題,對於員工能夠得到的補償如果還要加上扣稅的環節肯定就相當於是減少了補償金額,所以公司一方面也是爲了防止員工因爲拿到被減少的代通知金而表示不滿就必須向員工說明相關的問題。下面一起來看看公司發放的代通知金如何計稅?

一、公司發放的代通知金如何計稅?

首先確定代通知的性質,是工資還是經濟補償的範疇。 然後,根據不同的性質確定個稅的繳納方法。 本人覺得代通知金應該是經濟補償的的範疇。因爲它是替代一個月的提前通知而支付的,不具有提供勞動給付報酬的工資的特點,更具補償的性質。而且也只有在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纔會支付。對勞動者而言,也是再次求職期間的生活保障費用。因此,應屬於經濟補償的範疇。 經濟補償金要不要繳納個稅呢?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和《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 的規定,要繳納稅。但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採取按月均分的辦法,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爲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相關規定:

一、對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

二、考慮到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數額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員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因此,對於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爲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辦法爲: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爲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

三、按照上述方法計算的個人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單位在支付時一次性代扣,並於次月7日內繳入國庫。

四、個人按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基金在計稅時應予以扣除。

五、個人在解除勞動合同後又再次任職、受僱的,對個人已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不再與再次任職、受僱的工資、薪金所得合併計算補償個人所得稅。

六、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執行,此前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綜上所述,公司在告知員工代通知金會被扣稅的基礎上應該及時向員工解釋清楚計算稅費的具體方法,以防止員工覺得是公司爲了侵犯員工而故意對稅費的計算做手腳。如果員工有任何的糾紛疑慮可以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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