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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使用範圍包括什麼

仲裁的使用範圍包括什麼
仲裁的使用範圍包括什麼
1.“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2.仲裁的適用範圍是指哪些糾紛可以透過仲裁解決,哪些糾紛不能以仲裁來解決,這就是我們通常講的“爭議的可仲裁性”。
這裏明確了三條原則:
(1)一是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必須是民事主體,包括國內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合法的具有主體資格的組織;
(2)二是仲裁的爭議事項應當是當事人有權處分的;
(3)三是仲裁範圍必須是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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