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賄賂不正當競爭法

賄賂不正當競爭法
不正當競爭法賄賂
2021年版《反不正當競爭法》進一步明確了商業賄賂的目的,即經營者爲了“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的賄賂行爲。同時,它還在第八條第三款中明確規定,“經營者的工作人員進行賄賂的,應當認定爲經營者的行爲;但是,經營者有證據證明該工作人員的行爲與爲經營者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無關的除外”。

我們可以發現,上述第八條第三款吸收了國家工商總局《關於禁止商業賄賂行爲的暫行規定》第三條規定的內容,即“經營者的職工採用商業賄賂手段爲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的行爲,應當認定爲經營者的行爲”。同時,它在但書內容中做了除外規定,也就是將證明工作人員行爲與經營者無關的舉證責任給了經營者。

這個但書規定,從立法層面爲經營者提供了救濟的法律依據,但也對經營者的合規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司應結合人事以及法務的力量,充分考量勞動法相關問題後做出應對。以上是反不正當競爭法賄賂這個問題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