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未予物業簽訂合同告知函 普法法律網 法律 7.76K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物業服務要簽訂合同嗎正常情況下是不需要的,因爲業主委員會就是代表全體業主。但有些情況下,物業管理企業爲了確保管理費的正常收繳,考慮在業委會不作爲的情況下便於對惡意欠費業戶進行追收,因此作出與每單元小業主再另行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的舉措。 TAG標籤:物業 簽訂合同 業主 未予 告知 損害賠償 財產侵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