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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免責條款

商標侵權免責條款
商標侵權免責條款
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不承擔賠償責任。由此可見,經銷商銷售商標侵權商品免予行政處罰民事賠償必須具備3個基本條件:一是不知道所銷售的商品是商標侵權商品;二是能有效證明所銷售的商品是合法取得的;三是如實說明侵權商品的提供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六十四條 註冊商標專用權人請求賠償,被控侵權人以註冊商標專用權人未使用註冊商標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註冊商標專用權人提供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該註冊商標的證據。註冊商標專用權人不能證明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過該註冊商標,也不能證明因侵權行爲受到其他損失的,被控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