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撤銷權6個月內 普法法律網 法律 8.87K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病假6個月內的①連續工齡不滿二年者,病假工資爲前述計算基數的60%;②連續工齡滿兩年不滿四年者,病假工資爲前述計算基數的70%;③連續工齡滿四年不滿六年者,病假工資爲前述計算基數的80%;④連續工齡滿六年不滿八年者,病假工資爲前述計算基數的90%;⑤連續工齡滿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資爲前述計算基數的100%。 TAG標籤:抵押擔保 債權債務 撤銷權 代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