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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協議糾紛的範圍

合夥協議糾紛的範圍
合夥財產的範圍

合夥財產包括兩部分:一是全體合夥人的出資。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出資是指各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實際繳付的出資。二是合夥企業成立後解散前,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全部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的資產。


合夥企業財產的處分權


基於合夥人對合夥財產的共有性,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財產亦享有共同的處分權 [3] 。理論上合夥人對於合夥企業的財產的處分應該共同決定或在徵得全體合夥人同意的情況下由具有代表權的合夥人進行處分,合夥人不得獨自對自己的財產份額進行處分。但 在實際交易過程中,合夥企業對合夥財產的處分經常是透過合夥人的具體行爲體現的,對受讓人來講,會出現兩種情況:一是明知合夥人擅自處分合夥企業的財產;二是對合夥人是否擅自處分合夥企業的財產並不知曉。對此,合夥人處分合夥企業的財產應如何確定其效力呢?按照通常的規則,一般以受讓人是否爲善意作爲區分標準。何爲善意呢?筆者認爲受讓人在接受合夥財產時應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合夥人處分的財產是合夥企業的財產或者是該合夥人無權處分的合夥財產。在具體操作中如何來判定善意的標準呢?首先從財產的性質上來判斷,這種受讓的財產應爲動產,因不動產必須透過公示進行轉讓,故不應作爲善意轉讓的對象。其二,出讓人無權處分合夥企業的的同時受讓人取得該合夥財產應爲有償取得。對於善意取得合夥財產應採用民法的善意取得理論對受讓人予以保護,反之如果受讓人並非善意取得,而是明知合夥人無權處分而與之進行的交易,更有甚者是與合夥人通謀共同侵犯合夥企業的利益,則應依法確認該轉讓行爲無效,從而在保護交易安全的同時亦對合夥財產進行了必要的保護。


綜合上面所說的,合夥企業財產對於合夥的人來說是特別重要的,對於所擁有的財產一般都是屬於共同所有,但如果在合同中有約定的,那麼也是可以按份來進行共有,不同的情況所處理的方式就會有所不同,最重要的就是一定要按照公司法來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