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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買賣合同

國際買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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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cifCIF術語的中譯名爲成本加保險費加運費,(指定目的港,其原文爲Cost,I
surance and Freight(...
amed port of desti-
ation)按此術語成交,貨價的構成因素中包括從裝運港至約定目的的港的通常運費和約定的保 險費,故賣方除具有與CFR術語的相同的義務外,還就爲買方辦理貨運保險,交支付保險費,按一般國際貿易慣例,賣方投保的保險金額應按CIF價加成10%。如買賣雙方未約定具體險別,則賣方只需取得最低限底的保險險別,如買方要求加保戰爭險,在保險費由買方負擔的前提下,賣方應予加保,賣方投保時,如能辦到,應以合同貨幣投保。 

  需要強調指出的是,按CIF術語成交,雖然由賣方安排貨物運輸和辦理貨運保險,但賣方並不承擔保證把貨送到約定目的港的義務,因爲CIF是屬於裝運交貨的術語,而不是目的港交貨的術語,也就是說CIF不是“到岸價.

據此,承運人承擔責任,還要結合國際法規,從CIF看承運人不一定承擔責任,但也不一定不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