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證據保全公證 普法法律網 法律 3.93K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電子郵件證據效力一般來說,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由法庭到場調取或在公證處監督之下調取,並製作成公證書予以提交的電子郵件證據,具有較高的證據效力。實踐中,隨着法院資訊化建設的發展,也可以採取法庭現場演示的辦法,由證據各方當事人在法庭上直接訪問服務器進行確認和核實,進而加以採納。但是,在認定電子郵件證據時,還是應儘可能地排除疑點,確保證據有效。 TAG標籤:訴訟仲裁 證據 保全 電子郵件 證據調查 公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