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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訴訟被告不能反訴

公益訴訟被告不能反訴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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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被告如何反訴


反訴是指被告針對原告所提訴訟請求,提出的獨立的反請求,目的是抵銷或吞併原告的訴訟請求。

提起反訴,除應當符合起訴的一般條件外,還應符合以下要求:

1、反訴要以本訴爲基礎,以本訴的原告爲被告人;

2、反訴必須與本訴有聯繫,例如:某甲要求乙返還其走失的牲畜,乙提出反訴,要求甲賠償乙在飼養該牲畜期間的損失等;

3、反訴只能向審理本訴的同一人民法院提出;

4、反訴與本訴須適用同一訴訟程序,如不得在再審程序中提出反訴;

5、反訴應在原告起訴後,人民法院作出裁決以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