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傳嫌疑人向督察備案的時限 普法法律網 法律 4.52K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送達給嫌疑人的拘傳證是誰發的送達給嫌疑人的據傳正是公安機關發的,拘傳證是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依法拘傳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訊問的憑證文書。這種憑證文書具有不可違抗的法律強制力,被拘傳人必須服從,不得拒絕。該證不得多次使用,每次拘傳不得超過12小時。在12小時內不能結束時,應當將被拘傳人妥善安置好,並重新填發拘傳證。 TAG標籤:備案 督察 嫌疑人 刑事辯護 強制措施 拘傳 時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