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糾紛申請行政複議的時間規定是 普法法律網 法律 8.84K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民事糾紛申請行政複議的時間規定是1、行政複議法規定: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2、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TAG標籤:行政類 時間 行政複議 民事糾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