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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奪撫養權最有利的證據是什麼?

爭奪撫養權最有利的證據是什麼?
爭奪撫養權最有利的證據是什麼?
第一,關於雙方經濟條件、身體狀態的取證。

撫養孩子必然涉及到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一系列費用的支出,那麼取證證明自己收入情況、身體狀態比較優越,對撫養的爭取有極大的好處。尤其如果對方身體患有傳染病等不適用撫養孩子的疾病,那對己方爭取撫養權就十會有利了。

第二,關於雙方思想品質、生活習慣的取證。

撫養孩子,意味着與孩子共同生活,那麼撫養方的思想品質、生活習慣就十分重要,因爲撫養方的思想品質、生活習慣,會直接影響孩子的健康成長。思想品質、生活習慣的取證應側重於對方有什麼不良嗜好,譬如吸毒、賭博等等。

第三,雙方父母基本條件的取證。

很多情況下,孩子都不是由夫或妻一方直接撫養,由是撫養方的父母撫養,那麼父母身體、教育、照顧孩子的意願等基本條件撫養權的爭取就十分必要了。

第四,孩子生活環境方面的取證。

如果已方距離學校較近,生活小區成熟,對孩子入學、生活較爲有利,爭取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

第五,孩子的意見的取證。

如果孩子年紀較大了,通常十週歲以上,那麼人民法院在決定撫養權的歸屬時,通常都會聽取孩子的意見,那麼跟孩子做好溝通工作,使孩子願意跟隨己方生活,就十分必要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離婚後的父母子女關係】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爲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