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期限一般幾年
勞動合同分爲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並未限制用人單位應同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只規定了不同期限的勞動合同所對應的試用期限制。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羅浩律師建議:用人單位應根據崗位和勞動者特點,適宜約定勞動合同期限,既能保障用人單位
管理的連續性和用工的穩定性,又能保障勞動者穩定的工作預期,實現勞資雙方利益最大化。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分爲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