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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程序規定延期審理

簡易程序規定延期審理
離婚簡易程序審理期限
一般離婚糾紛,一次是3至4個月左右。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1、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爲六個月;2、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三個月。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1、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爲六個月;2、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三個月。3、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爲三個月;4、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也就是說,離婚案件法院一般會在六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可爲十五個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期限爲三個月。不服一審法院判決上訴的,一般會在三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可爲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