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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聽證會的程序是什麼

刑事案件聽證會的程序是什麼
刑事案件聽證會的程序是什麼
1、聽證活動應有案件的雙方當事人及有關人員參加,雙方當事人在聽證活動中享有同等的權利。聽證活動中雙方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均負有舉證的義務。對對方提供的證據均享有質證的權利。
2、聽證活動應當公開進行,但法律規定不公開審理的案件除外。
3、聽證活動可由審判員一人主持,或由二名或二名以上審判員參加,書記員一人擔任記錄。
4、聽證活動應當圍繞再審申請的事實和理由進行,必要時可對全案進行聽證。 5、聽證活動允許有當事人委託的律師參加。
6、聽證活動中,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申請要求提供反證的,審判人員應責令被申請人限期向法院提供有關反證材料,並可視情決定再行聽證的日期。
7.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第九條 公開的庭審活動,公民可以旁聽。旁聽席位不能滿足需要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的先後順序或者透過抽籤、搖號等方式發放旁聽證,但應當優先安排當事人的近親屬或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人旁聽。下列人員不得旁聽:(一)證人、鑑定人以及準備出庭提出意見的有專門知識的人;(二)未獲得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三)拒絕接受安全檢查的人;(四)醉酒的人、精神病人或其他精神狀態異常的人;(五)其他有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人。依法有可能封存犯罪記錄的公開庭審活動,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組織人員旁聽。依法不公開的庭審活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旁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