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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解除合同賠償標準

房屋買賣解除合同賠償標準
解除房屋買賣合同賠償標準是多少

解除房屋買賣合同賠償標準是沒有統一規定的,合同解除後,違約一方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對方的損失。其賠償範圍不僅應包括無過錯方積極損失的賠償,還應當包括可得利益損失即期待利益損失的賠償,其結果是實現合同如約履行後的狀態。


賣方違約造成的損失,買方可以主張違約金和房屋增值部分的損失。


1、房屋增值部分的損失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對方可要求損失賠償,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房屋差價損失屬於損害賠償的範圍,買方以同樣的價格不可能再買到同樣戶型的房屋,喪失了購買房屋的機會,因此可要求對方賠償。


對於房屋差價損失的確定,原則上可比照最相類似房屋(同幢相同樓層及房型、相鄰幢同樓層及房型、相同區域內房屋)的市場成交價與買賣合同成交價的差額予以確定,也可透過委託專業機構進行評估或向專業機構進行詢價予以確定。


對於認定差價損失的時間點,則應從保護守約方的利益出發,以守約方的請求爲基礎,結合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違約行爲確定之日以及審理中房屋的漲跌情況等合理確定。


2、違約金


如果在房屋買賣合同中對違約金作出約定,買方在賣方違約的情況下,可以提出解除房屋買賣合同,並要求對方承擔違約金。在這需要強調的是,違約金要與實際損失相當,約定的違約金如果低於實際損失時,買方可以要求增加違約金,但如果違約金高於事實損失的30%的,賣方會要求法院降低。


買房子不是買日用商品那樣簡單的,沒有法定理由就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的,是一定要賠償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的,而且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是一定有違約責任的,除了支付違約金之外,如果房子有所增值,增值的部分違約方也要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