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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專有技術和專利權

對專有技術和專利權
對侵犯專利權的認定
我國專利法第六十條規定,專利權被授予後,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以生產經營爲目的,實施其專利的侵權行爲,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停止侵權行爲,並賠償損失。該法第十一條規定,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得以生產經營爲目的,製造、使用、銷售、進口其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銷售、進口依該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或者製造、銷售、進口外觀設計專利產品。新修改的專利法將未經許可許諾銷售也作爲被禁止的方式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