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哪些不能設定質權
法律、
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動產不能設定質權;對於不動產也不可以設定質權。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六條,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動產不得出質。
第四百四十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一)匯票、本票、支票;
(二)債券、
存款單;
(三)倉單、提單;
(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五)可以轉讓的註冊
商標專用權、專利權、
著作權等
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