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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鋪買賣合同糾紛

商鋪買賣合同糾紛
商鋪買賣糾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由於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援。 可以透過與出賣方協商去辦理房產證,不能達成協議的起訴要求辦理髮房產證或要求解除合同,返還購房款並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