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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哪些房產不得設定抵押

針對哪些房產不得設定抵押
針對哪些房產不得設定抵押
根據《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條的規定,以下房產不得抵押:
1、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爲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2、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房產;
3、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房產。《民法典》第四百條規定,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四)擔保的範圍。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條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爲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