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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性債務和隱性債務

經營性債務和隱性債務
經營性債務和隱性債務
【問題解析】
需要堅決制止違法違規融資擔保行爲,嚴禁以PPP、政府投資基金、政府購買服務等名義變相舉債。
在“化解存量”的過程中,會透過盤活各類資金資產的方式進行化解,並要求高負債地區大力壓減項目建設支出、“三公”經費以及其他一般性支出。
防止出現處置風險的風險。
【法律依據內容】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
公司合併可以採取吸收合併或者新設合併。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爲吸收合併,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併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爲新設合併,合併各方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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