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撫養孩子合同書 普法法律網 法律 8.44K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離婚孩子共同撫養可以協商, 訴訟離婚中的子女撫養問題 我國《婚姻法》第36條第3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爲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一) 子女不足2週歲的情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頒發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規定:“2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TAG標籤:子女撫養 合同書 婚姻家庭 撫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