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當前位置 /首頁/法律顧問/法律/列表

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構成要件

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構成要件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構成要件

投放危險物質罪侵害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用投放毒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爲。即該種行爲已經對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牲畜和其他財產造成嚴重損害,己威脅到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和財產的安全。本罪主體爲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成爲本罪主體。根據本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投毒罪,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所謂故意,也就是行爲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爲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人死傷或公私財產的大量損失,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