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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員工傷賠償

服刑人員工傷賠償
服刑人員工傷待遇可否主張

服刑人員在勞動改造過程中遭受其他服刑人員侵害導致傷亡的,根據相關規定,可以享受相應的工傷補償待遇,但其能否再行請求加害人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實踐中存在爭議。


罪犯工傷補償給付不能免除侵權人的民事責任。司法部出臺的《罪犯工傷補償辦法》規定的工傷補償具有“公法”性質,旨在保障服刑人員在勞動改造過程中遭受傷害時獲得必要的醫療救濟和經濟補償,人身損害賠償則屬於私法領域的賠償,二者不能混用,也不能相互替代。服刑人員在勞動中遭受他人侵害致傷時,監獄方面承擔的醫療救濟等工傷補償責任屬於一種無過錯責任;而在人身損害賠償領域,侵權行爲人應當根據自身的過錯,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而且工傷補償請求權與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兩種不同的請求權,遭受侵害的服刑人員作爲權利人,有權同時選擇兩種救濟方式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當服刑人員勞動中因第三人侵權造成傷亡的,服刑人員在享受工傷補償待遇後,還可根據侵權責任法等規定,請求加害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