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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相對人撤銷權的條件

善意相對人撤銷權的條件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爲債務,即必須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爲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爲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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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相對人的撤銷權

撤銷權的行使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1、必須在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作出追認之前撤銷;如果追認在先,那麼合同即已發生效力,自然也就不能再撤銷了;

2、善意相對人在與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訂立合同時,不知道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締約能力受到限制,或者雖然知道但有合理理由認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已獲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如果明知其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而仍與其訂立合同,則表明相對人具有惡意,法律自無必要對其進行保護而允許其享有撤銷權。

3、善意相對人撤銷的意思表示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