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戶口宅基地政策 普法法律網 法律 4.53K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農村戶口宅基地第八條 農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應當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由村民委員會公佈並提交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經討論同意並公佈後,逐級報鄉(鎮)土地管理機構、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覈和縣(市)人民政府審批。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村民委員會應當公佈批准使用的宅基地。這就是農村戶口宅基地的相關規定。第九條 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一) 年齡未滿十八歲的;(二) 原有宅基地的面積已經達到規定標準或者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三) 出賣或者出租村內住房的。 TAG標籤:政策 宅基地 農村戶口 徵地拆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