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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期限與開庭時間的關係

舉證期限與開庭時間的關係
期限與附條件的關係
附條件和附期限都屬於法律行爲的附款,是指當事人對於法律行爲效果的發生或消滅所加的限制。法律行爲所附期限可以是明確的期限,也可以是不確定的期限,但都必須是一定會發生的。而附條件法律行爲所附條件是否成立則必須是不確定的。
《合同法》第45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爲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爲條件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爲條件不成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