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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權拆遷補償

不動產權拆遷補償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爲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爲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爲。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爲,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爲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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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權

不動產權屬證,全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動產權證書,簡稱不動產證,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物權法規定,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爲準。
2015年3月1日起《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正式實施,此後城市居民的“房產證”,也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所有產權證將陸續換髮成“不動產證”,這具標誌着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的落地。
不動產權證和現在的房產證相比,不動產權證產權內容更詳細,但就權利人的實質影響而言,不動產登記證明只是房產證、國土證等不動產統一後的新證明,舊的房產證並非一定要換“新證”。不動產登記機構堅持“不變不換”原則,權利不變動,簿證不更換,依法辦理變更、轉移等登記工作時,逐步更換爲新的不動產登記簿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