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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律制度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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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合同和勞動合同法律制度到底如何呢?
《民法通則》、《合同法》、《建築法》等基本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也適用於建設工程合同。實踐中常見的無效情形有:   1、沒有經營建築活動主體資格的企業和個人而訂立的合同。   也即主體不合格。無行爲能力、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無權處分行爲人包括無營業執照或超越經營範圍而訂立的合同,須經權利人承認,否則爲無效合同。   2、沒有經過國家規定的程序、違反國家、部門或地方基本建設和建設計劃而簽訂的合同。   凡依法應當報請國家、部門和地方的基本建設,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程序和國家批准的投資計劃等要求而簽訂的合同,因其訂立無合法依據,因而爲無效合同。   3、採取欺詐、脅迫手段所簽訂的合同。   這種情況爲數雖少,但仍需引以爲誡。一些不法分子虛構、僞造工程項目情況,以騙取錢財爲目的,引誘施工單位簽訂所謂的“施工承包合同”。有的誘使承包方交納一定的工程保證金或其它費用、有的誘使承包方墊資進行基礎工程施工,以此爲幌子並拉大旗做虎皮,騙取他人的工程保證金,最後攜款潛逃,而承包方的工程款也因此無處討要。因此資信審查等工作是非常重要的。   4、透過招投標已備案的合同,另就同一建設工程簽訂合同或者補充協議應當備案而未備案。   《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爲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因此透過招投標已備案的合同,若承包方和發包方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簽訂合同或者補充協議仍要備案,否則爲無效合同,發生爭議,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爲結算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