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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賠償與醫療事故賠償有什麼區別

醫療賠償與醫療事故賠償有什麼區別
醫療賠償與醫療事故賠償有什麼區別
1.兩者的不同主要體現在如下幾方面:
2.第一,在法律適用方面。審理一般醫療損害賠償案件要適用《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而審理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則要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及配套的的法規檔案。
3.第二,在醫療鑑定方面。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一律需要醫療事故技術鑑定,而一般醫療損害賠償案件則可能需要司法鑑定。《高法意見》明確規定:“人民法院需要委託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委託醫學會組織鑑定;需要委託進行其他醫療鑑定的,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司法鑑定機構組織鑑定。”“一方當事人申請進行有關醫療過錯的司法鑑定,而另一方當事人申請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委託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並要求提出該申請一方預交鑑定費。”
4.“醫療行爲經鑑定構成醫療事故,當事人仍申請就醫療過錯進行司法鑑定的,不予支援。醫療行爲經鑑定不構成醫療事故,當事人申請就醫療過錯進行司法鑑定,人民法院認爲有必要的,應予支援。”“人民法院已經委託進行有關醫療過錯的司法鑑定並有結論的,當事人又申請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是否准許,應從嚴掌握。”
5.第三,在損害賠償方面。一般醫療損害賠償和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的最顯著區別就表現在賠償項目、賠償係數和賠償數額上的不同。
6.賠償項目。醫療事故損害賠償包括11項,而一般醫療損害賠償包括12項,二者除了在項目計算上存在差異外,後者較前者還增加一項“死亡賠償金”。
7.賠償係數。醫療事故損害賠償要考慮責任程度、原發疾病、事故等級等因素,而一般醫療損害賠償則要考慮過失參與度、責任程度、損害結果、因果關係、收入差異等因素。雖然根據民法原則上述所有因素都是廣義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需要考慮的法律情節,但從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看,二者確實存在明顯區別。爲使法律法規漸進統一,《高法意見》最新規定“確定醫療損害賠償數額,應當綜合考慮醫療過失行爲在醫療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醫療損害後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係及醫療風險狀況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