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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能力鑑定檢查哪些

勞動能力鑑定檢查哪些
勞動能力鑑定檢查哪些
勞動能力鑑定檢查項目如下:
1、工傷職工勞動功能障礙程度等級鑑定;
2、非法用工單位傷殘人員勞動能力鑑定;
3、勞動能力複審鑑定;等等。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第二十二條規定,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爲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爲一級,最輕的爲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爲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鑑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