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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收到第二年成本票

提前收到第二年成本票
提前收到第二年成本票
本票如果是定日付款的,自到期日起十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如果本票委託收款的,需要在本票到期前委託。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五十三條持票人應當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一)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起一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二)定日付款、出票後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說明後,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透過委託收款銀行或者透過票據交換系統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視同持票人提示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