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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拒交公司資料是否屬於侵犯商業祕密罪

員工拒交公司資料是否屬於侵犯商業祕密罪
員工拒交公司資料屬侵犯商業祕密罪嗎?
  如果員工獲得公司資料是因工作原因獲得的,並非非法渠道或取得來,同時,員工未將該資料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拒交行爲不構成侵犯商業祕密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對侵犯商業祕密罪的制裁作出如下規定:  有下列侵犯商業祕密行爲之一,給商業祕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的;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的。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爲,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祕密的,以侵犯商業祕密論。本條所稱商業祕密,是指不爲公衆所知悉,能爲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祕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祕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祕密使用人。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也有相關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祕密:(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爲,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祕密,視爲侵犯商業祕密。本條所稱的商業祕密,是指不爲公衆所知悉、能爲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