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當前位置 /首頁/法律顧問/法律/列表

哪些情形不能證明自己確非欺騙、誤導消費者,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提供商品中

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提供商品中,哪些情形不能證明自己確非欺騙、誤導消費者
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提供商品中,哪些情形不能證明自己確非欺騙、誤導消費者
銷售失效、變質商品的;銷售侵犯他人註冊商標權的商品的;銷售僞造產地、僞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銷售僞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的;銷售僞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的商品的。
【法律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爲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
增加賠償的金額爲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爲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
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