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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存在哪些問題

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存在哪些問題
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存在哪些問題
1、設定上的不足
首先,對附條件不起訴適用範圍規定過窄。其次,對附條件不起訴適用條件規定過於簡單。
2、監督制約機制的不完善
修正案在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的適用對象、適用條件、考驗期限、適用程序和撤銷等方面都做了規定。
3、配套機制的缺乏
修正案雖規定了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察期內應遵守的規定,但僅爲四項較爲籠統的義務,針對性不強、可操作性差。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十七條,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