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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發行公司債券罪的定罪量刑

擅自發行公司債券罪的定罪量刑
擅自發行公司債券罪的定罪量刑
對擅自發行公司債券罪應這樣定罪量刑是:行爲人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公司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會構成擅自發行公司債券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