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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土地承包70年不變

農民土地承包70年不變
農民的土地承包權多少年不變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有期限的物權.耕地的承包期限爲30年。草地的承包期限爲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限爲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承包期,經國務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年批准可以延長。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一百二十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爲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  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於農業的土地,依法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第一百二十五條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  第一百二十六條耕地的承包期爲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爲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爲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前款規定的承包期屆滿,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繼續承包。  第一百二十七條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草原使用權證,並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一百二十八條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未經依法批准,不得將承包地用於非農建設。  第一百二十九條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當事人要求登記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三十條承包期內發包人不得調整承包地。  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適當調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應當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規定辦理。  第一百三十一條承包期內發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