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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失公平合同發生的理由有哪些

顯失公平合同發生的理由有哪些
顯失公平合同發生的理由有哪些
1、一方懾於另一方所處之較強地位,違心地提出或接受對方提出的重大不利條件。如學生之於教師、下級之於上級、小廠之於大廠與脅迫不同,脅迫行爲的特點,是一方以正在實施或將來實施的危害相威脅,迫使對方爲不真實的意思表示。而上述情況中,獲利一方並未向對方採用任何公開的或暗中的威脅行爲,受損方之所以提出或接受重大不利條件,原因僅是基於雙方所處地位上的差異,唯恐其將來的某種利益遭受損害。
2、一方利用對方輕率、無經驗,提出或接受對方提出的有利於自己的重大不公平條件。與欺詐不同,欺詐行爲的特點是一方故意製造假象或隱瞞真象,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而爲意思表示。但在上述情況事,獲利一方並未故意弄虛作假,使對方產生認識上的錯誤,而僅僅利用對方欠缺判斷能力或判斷上的失誤以獲得暴利。
3、一方基於自己陷入危難,有所急需,不得不主動提出或接受對方提出的重大不利條件。與乘人之危不同,乘人之危行爲的特點是,行爲人具有利用他人陷入危難的條件而獲得暴利的故意,而上述情況中,獲利方對於受損方陷入危難的情形不知情,僅僅是貪圖便宜而接受或提出有利於自己的條件,主觀上不存在乘人之危的故意。
4、法人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負責人以權謀私,不惜損害國家或集體利益,故意提出或接受對方提出的重大不利條件。例如,廠長批條,將該廠產品以極低價格售予其親友。此行爲中,廠長作爲企業的法定代表人,雖並未與對方惡意串通,但基於親友關係,故意實施顯失公平行爲,損害了企業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