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三人合夥協議 普法法律網 法律 2.98K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土地承包權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一種物權,按照《物權法》規定,屬於用益物權。土地使用權出讓是以土地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分離爲基礎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後,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實際享有對土地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或者用於其他經濟活動,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TAG標籤:協議 徵地拆遷 土地承包 合夥 土地 承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