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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如實作證義務

證人如實作證義務

審判活動中,證據的完整性影響着案件的走向,如刑事案件中,證據不全,不能對犯罪嫌疑定罪。所以,在審判活動前,一定要收集完整的證據鏈,而且證據要合法合據,這樣才能解決最後的問題。依照法律的規定,人民法院在派出人員調查收集證據時,要遵循一定的程序。證據收集和提供的主體必須具有合法性,這一點非常重要。爲確保收集證據合法有效,法律禁止以非法和不正當的方法收集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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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證人作證的義務

在中國,訴訟中證人的範圍十分廣泛。《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60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61條也有類似規定。中國法律規定作證是公民的光榮義務,法律沒有拒絕作證的規定。證人作證時,應告知他要如實提供證言和有意作僞證或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同時,法律規定對證人的人身安全予以保護。庭審中詢問證人,由審判長主持。《民事訴訟法(試行)》規定,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

證人可能作虛僞陳述,也可能由於感受、記憶、表達等方面的原因而使證言失實,因此對證人證言應認真進行審查。《刑事訴訟法》第47條規定:“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訊問、質證,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並經過查實以後,才能作爲定案的根據。”《民事訴訟法(試行)》也規定,證人證言“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

綜上所述,公安民警在辦案的時候應該及時的出示證據,然後公民應當給與配合,所以如果是口頭傳喚公民的時候應該出示相應的證件,對於得到批准傳喚的,那麼是有傳喚證的,受到傳喚的應該極力配合,而如果公民不配合工作,可以實行強制傳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