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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人處置抵押財產的方式

抵押權人處置抵押財產的方式
抵押權人處置抵押財產的方式
1、折價方式
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折價的方式清償債務。採用折價方式,也應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以後,而不能在訂抵押合同時,在合同中約定在債務不能清償債務時,抵押物就歸債權人所有。因爲,在訂立抵押合同時,債務人處於緊迫需要的弱勢地位,如果允許此時協議折價,易產生對債務人不公平的後果。即使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的情況下,雙方協議,也應當參照市場價格對抵押物折價,實行多退少補的原則。
2、拍賣方式
拍賣又稱爲競賣,是指以公開競價的方法把標的物賣給出價最高的人。採用拍賣的方式能夠最大限度地體現被拍賣財產的價值,公平地體現抵押物的擔保效能。有條件採取拍賣方式的,應當首先採用拍賣方式。
3、變賣方式
變賣是一種普通的買賣方式,爲了公平地體現抵押物的價值,要求變賣參照當地的市場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