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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孩子更換撫養權

離婚後孩子更換撫養權
我們決定了更換孩子的撫養權,那離婚後撫養權的變更
離婚後正常情況下不可變更撫養權,除非是撫養方不再具備撫養條件。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出現以下法定事由時可以變更子女撫養關係: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爲,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10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的規定:“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可見,無論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後,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只要離婚的雙方當事人達成了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協議,而且沒有違反法律規定及對子女成長不利的問題,應予准許。   離婚後,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的變更子女撫養協議,屬於協議離婚的應向辦理離婚登記機關備案,屬於法院訴訟離婚的,應向原審法院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