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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執行人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在執行網上撤銷

失信被執行人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在執行網上撤銷
失信被執行人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在執行網上撤銷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被執行人的標的物不屬於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特定物、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等情形時,可以解除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1、被執行人的財產經查封、扣押後,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間內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解除查封、扣押措施。
2、執行標的物不屬生效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經審查認爲案外人異議成立的,報經院長批准,停止對該標的物的執行。已經採取的執行措施應當裁定立即解除或撤銷,並將該標的物交還案外人。
3、對案外人提出的異議一時難以確定是否成立,案外人已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的,可以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申請執行人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的,可以繼續執行。因提供擔保而解除查封扣押或繼續執行有錯誤,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裁定以擔保的財產予以賠償。